第616章 完善行省制度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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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不是一个轻言放弃之人我,既然罗马帝国的行省制度对同化国内民族有利,他自然非常愿意执行这一制度。
“行省”一词源于拉丁文provincia,有“委托”之意,原指意大利地区境内的行政区或境外由罗马委派的官员治理的地区,后来专指意大利地区之外的那些必须向罗马国家纳贡的属地。
每建立一个行省,都要由元老院制定治理该行省的相关法规,确定该行省的统治区域范围、所属的城镇数目及行省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该行省应缴纳贡赋的品种与数量。
在行省境内,罗马人和他们的同盟者享有优待和特权,但其他民族的行省居民却被罗马统治者采用包税制剥削着。
并且行省的土地、资源等都被罗马元老院宣布收归国有,成为国有财产,由国家经营、转让或出租。
一般来说,元老院会向每个行省委派总督1人、副总督3人和财务官1人。总督通常由卸任的执政官担任,在行省内拥有生杀予夺的全权。
对于古罗马的行省制度,威廉虽然推崇备至,对于其加强被征服地区统治的作用极为看重,但这一制度也并不是没有缺陷。
行省制度在威廉看来又两大缺陷,其一为对不同民族的强力剥削和压迫,容易导致叛乱丛生,不利于推行同化政策;其二是行省总督的权力不受约束,容易滋生腐败和割据势力。
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的行中书省和罗马的行省制度是不同的。
元代的行省制度与其说是行政划分,不如说是征服者对被征服者分而治之的统治策略,强干弱枝,为了防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出现,甚至不顾长江两岸经济文化的紧密联系,以长江为界,划分江西行省、河南江北行省、江浙行省,使得南方割据势力无法采取“守江必守淮”的策略,将关中地区,却将其划入中书省,以防止关中地区效仿宇文泰,借此自立。
而罗马帝国的行省制度,在最初的时候,与其说是行政制度,倒不如说是殖民地制度,行省居民不过是被掠夺和压榨的对象,行省制度不过是这种压迫的具体工具。
通常罗马的行省总督只需向元老院负责,在其任期内,他在行省的权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他有权力征发和组建军队,发起对外战争、没收他人财产、毁灭城市、将居民变卖为奴隶,用一句话来概括行省总督的权力,那就是为所欲为,不受限制。
这种不受限制的权力,最终导致的就是后来罗马帝国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从这个角度来看,还是中国古代的行省制度高更优越一些。
当然,随着社会的变迁,现在中国的省虽然名字和古代的行省接近,但内涵却大不相同,总的来说,省和省的地位是平等的。
未来,威廉准备实行的行省制度,必然要对行省总督的权力进行约束,通过增设行省大法官、财政官、行省军区长官等地位平等的职务来分薄行省总督的司法权、财政权和军事权力,不至于使得行省居民遭受到严重的剥削压迫,也能防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