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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虽然禁令屡下,当时的蒙古人仍然喜欢使用蒙古文字,八思巴文遂转以拼写他族语音。直到明朝建立,元顺帝北返,新字遍罕见有人使用。岭北等处诸蒙古人仍以畏兀儿字母为正宗。

    十六世纪蒙古人信奉佛教,广译遍传佛经,蒙古文字因而普及、定型。因此十六、十七世纪之交,为蒙古之文艺复兴。在这之前书写蒙古语的之部分缺失,皆改进之。此时引入许多藏语、梵语之内典用语,取代以往蒙古人使用的词汇。并且为了便于表示藏、梵语音,另造变体字母。字母之改良以阿里嘎里为大宗。

    1587年,喀喇沁翻译者阿尤希固什修改旧有的字体,自创了阿里嘎里文,这种文字可以表达所有的藏、梵语语音,且可以表达诸蒙古语所无之辅音群。此时部分古语遂弃而不用。学界谓此时之书面蒙文为古典蒙文。

    而从这一点而言,作为一款新兴的文字体系,蒙古文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器相应的传播基础。

    而光从这一点来看,即使是元帝国在统治中国期间,用学习蒙古文作为官员的一个考核标准,最终也因为蒙古文难以让更多人学习而失去其传承的重要前提:

    当其时的元帝国为推广这种文字,朝廷在地方上广设蒙古字学进行教授。大批汉人为获进身之阶,入蒙古字学读书。精熟蒙古语、取蒙古名字、具有蒙古化倾向已成为汉族社会中并不鲜见的事例。蒙古语的语法、词法还渗入汉语当中,形成一种非常有特色的“元代白话”文体。

    在中国历史上,辽、金、清诸朝都曾创立自己的文字,但没有哪种文字能对汉族地区产生这么大的作用力。而汉语文对蒙古贵族的影响,却比对其他北族王朝的统治民族弱得多。

    这也说明了相当一部分的中华文化固然是在元帝国的一些方面的政策下得以传承下去,但是毫无疑问,在元帝国时期的中华文化的发展,更多是停滞不前的。

    ……

    而之所以说元帝国的汉化算是“畸形”,其国家统治制度固然是有着中华文化的影响,但是在某一些方面而言,元帝国并不满足用中华文化进行统治,选择的是多种制度并存的相应格局。这一种方式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可以说是相当致命的。

    因为这对于凝聚一个国家的民族力量而言,百害而无一利。

    元朝的政治体制呈现出鲜明的二元色彩,即所谓“既行汉法,又存国俗”。史学家孟森说:“自有史以来,以元代为最无制度,马上得之,马上治之,于长治久安之法度,了无措意之处。”

    所谓“无制度”,不能理解为没有制度,而应当是指其制度具有二元性,与汉族王朝传统的典章制度差距较大,或者名同实异。

    元朝制度的二元性与辽代南北面官并立的形式不同,而表现为“蒙汉杂糅”北魏、金、清诸朝制度都有类似性质,但不如元朝明显。

    首先,在纪年和国号方面,1260年,忽必烈建元中统,这是蒙古国采用中原王朝传统纪年之始。

    1271年,也就是至元八年,停用“蒙古国”号,建国号“大元”,这是取《易经》“乾元”之意。同时,这一做法也改变了此前中国各大一统王朝沿用了数千年的以发祥地为国号的旧传统,开创了以吉祥字词为国号的新时代。

    其次,继承汉人前朝以及辽、金的旧传统,建立起中央集权王朝的官僚机构,在中央施行省院台制度,也就是中央机构以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为核心。除此之外,又设置宣政院掌佛教,通政院掌驿站,以及翰林院、集贤院、太常礼仪院、太史院、太医院、将作院等机构。

    蒙元政府实行重农政策。元朝统一后,蒙古统治者在中原和江南地区高度发展的农业经济影响下,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弃落后的游牧经济和剥削方式,开始重视农业,进行一些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元世祖曾多次颁布诸王贵族不得因田猎践踏田亩和不得改田亩为牧场的禁令。

    法制上,蒙古国落后的社会组织形式决定了它的法制必然是没有经历考验的基础。

    随着蒙古国统治地区的扩大,社会治安、吏制等问题日益严重。成吉思汗生前定下的类似于部落联盟内部规矩的“扎撒”根本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形势。当时州郡长官贪暴肆虐,富豪任意兼并土地,地痞流氓杀人越货的现象十分严重。

    耶律楚材针对社会现实,本着中原的若干法律原则提出了《便宜一十八事》作为临时法律。对地方官吏擅自科差、商人侵吞官物、蒙古色目贵族不纳税、贪污官物、死刑判决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使得当时的社会情况有一些好转。

    蒙古人的文明程度决定了他们无法制定出合乎中原地区的法律,加上金朝由于汉化的程度较深,其《泰和律》是比较完善的法律并且比较适用于中原地区,蒙古人就偷了个懒,在占领的中原地区内采用《泰和律》。后来,元朝建立,忽必烈几乎没有重新制定什么法律,而是在《泰和律》的基础上改动了一下,颁布了《元典章》,这里面除了有汉法的结构外,还加入了适应民族等级制度的法律条文,其规定有着明显的蒙古族本有的习惯法的痕迹。

    忽必烈通过定都汉地、尊崇儒学、任用汉人官僚等政策,推行他的汉化方针。但是,忽必烈除了推行汉法以外,他的也对蒙古固有的政策进行了延续。他继续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实行“四等人制”,实行怯薛护卫军制,实行站赤制度,推行诸色户计制度。

    蒙制与汉制、回制,诸制并举,造成了社会制度的极端混乱,元朝不足百年而亡,不能说与忽必烈有意识地保留大量蒙古旧没有关系。蒙古贵族为了维护其统治权益而必具的保守性,导致了有元一代的政治制度始终具有既行汉法,又有“国俗”的二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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