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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回说到夏天回到住地开始写一份申诉材料。

    只见他拿起笔写道:

    关于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情况的说明

    市公安局:

    关于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含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给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我本着尊重历史的角度和对事业负责的精神,补充说明如下:

    一、这是一笔先放款给企业后,才陆续补办公证手续的特殊贷款。

    记得1994年6月8日——12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当时,我是刚进湖贝金融服务社才一个多月的试用工,我与服务社正式签订用工合同是1994月9月1日),金融服务社庄宇总经理召集秦现虹副总经理、办公室王抗日主任、人事部陈士清主任、营业部张经经主任及三个二级信贷部的经理(一部徐东海、二部夏天、三部卜一定)开会。庄宇说:“现在服务社的存款是2.5亿,而贷款才1.5亿,如果过几天,我们把安延汽车城公司的贷款还掉3000万元的话,就剩下一个亿的贷款了。这样,我们多出了那么多的存款要付利息,而能够收入利息的贷款才一亿,这样算下帐来,我们就要亏损。那么,我们就没有办法向股东交代,我们的饭碗也就没有了。所以,这是最近几天全社的大事,大家都要想办法找到能够消化大额资金的贷款大户来,供服务社选择贷款。”并要求大家首先从最近找过金融服务社,而双方因利率谈不太拢的客户中,尽快联系前来洽谈。服务社可主动降低利息(由原月息2.5分,可降到2.3至2分不等)。而三八股份公司正是当时要求借3000万元以上贷款,因嫌利率高而不愿意贷款的客户之一。湖贝金融服务社第二次找该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善为来谈时,他直接到庄总办公室,我和办公室王抗日主任参加。庄总说:“我始终对你们公司邵先娘的事迹情有独钟,现在天天看香港报纸对她的事迹的连载。陈总,你能不能引荐一下,请她当我们服务社的高级顾问?”

    陈善为回答说:“我可以介绍她跟你认识。但是,她最近很忙,整天都在美国忙布点的事,我会跟她联系。”

    谈到贷款,陈说:“平心而论,两分三的利率也是高的,……董事会研究同意,我才来办,不然,我个人不冒这个风险。”

    谈到借款金额,他要求:“我们的房产证,一般做3000万元贷款没有问题,但是,我们现在用不了那么多,现在的合同就签1500万元,在1500万元中一时还用不了那么多,最需要的是800万元,剩下的第二期给我们。”

    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就是这样一拉一拢一担心(担心资金放不出而亏损)、双方各有所需的情况下特办的。请看:1994年6月13日签合同,6月16日放款出帐800万元。6月20日上午市人民银行前来查帐,到了6月28日,人民银行黄金银带领工作组宣布湖贝金融服务社停业整顿,停止一切贷款活动,并由人民银行沈东平科长接管了所有客户的贷款资料。而这时,该笔贷款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公证手续(注:公证手续是人民银行审查完后,于94年7月1日由信贷员欧忠诚会同三八股份公司人员到罗湖公证处办理的)。

    当沈东平检查到绝大部分抵押贷款都没有办好手续,如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以10平方公里的土地抵押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贷款1.8亿元,连红线图都没有;作为78辆组装轿车抵押只有出厂证放在金融服务社;第三者存单质押连质押声明都没有等,他感到十分吃惊。有一天晚上,庄宇总经理、秦现虹副总带着我去见人民银行肖效前副行长。肖听介绍说,我是金融服务社信贷人员,便把我当成上述贷款经办人,骂了一个晚上。事后我想,幸好三八股份公司还拿来了《房地产证》,已经锁在营业部的铁柜里,还算比较完善。

    这以后,三个信贷部忙着补办贷款手续。包括:贷款呈报表、审批表、借据,甚至是营业部的帐和凭证及公证手续,力求能完善多少算多少。

    市人民银行于1994年7月12日向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下达《稽核问题确认书》,对上述信贷质量的核心问题作了完整的描述,并要求整改。金融服务社于1994年7月13日后向市人民银行上报《关于对〈稽核问题确认书〉的确认说明》,并在忙了几个月的补办工作后,两次向人民银行呈请《关于我社整改情况和恢复正常贷款业务的请示》等多份文件。

    现回过头来看,当时所补办的增加抵押,更换担保,完善手续的各项努力,多数在向法院起诉时,被判不予支持,风险依旧。仅仅起到市人民银行同意复业的作用。

    毋庸置疑,如政法部门到市人民银行调阅这三份文件,就能确认当时湖贝金融服务社的“先出帐后完善手续”的事实,和抵押物普遍没有的所谓抵押贷款。同时也能表明,这是金融服务社和借款企业的共同行为。这里的核心问题是:湖贝金融服务社领导人在1994年6月8日前已经知道特区人民银行拟对该社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而在6月中旬集中放贷,导致近10个企业突然的、很意外的取得了贷款。我再提供一个佐证,市中院审监庭于98—99年间,启动“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与湖贝支行的贷款案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卷宗内包含庄宇在内的近10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确认上述事实。

    二、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与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谈判时断时续,最后不欢而散。

    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服务社赖以放款的一年期存款在95年3月起逐步到期,而贷款又难以收回,金融服务社面临巨大的支付风险和社会问题。如何拿出大笔资金去高价购买定期存款成了大家头痛的问题(每1000万元存款大致要额外支付150万元利息差额)。当时,想方设法把这种额外利息转嫁给旧贷款户承担,成为服务社负责人和信贷人员每天的中心工作。这种叫贷款户组织存款保服务社开门的做法,旧贷款户心里是不愿意的,旧贷款户都会谈些条件,要求增加新贷款以解决买存款的资金来源。

    1995年6月30日,湖贝金融服务社邀请三八股份公司到服务社面谈协助组织存款和一揽子解决建设三八大厦资金的中长期贷款计划。1995年7月10日,庄宇带着我和卜一定到总行请示,得到明确答复:“……如果对方能出《存款承诺书》,可以做。”

    1995年7月20日,湖贝金融服务社庄总、秦副总、陈副总、赵顾问和三个信贷经理、人事部陈主任、办公室王主任,在庄总办公室开会,三八股份公司的陈善为总经理来到后中断会议,金融服务社与三八股份公司现场签订贷款4000万元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条件是:还清所有旧贷;三八股份公司出具承诺书引进一年定期存款6000万元(续存一年);并保证如贷款到期未还,存款继续保持在6000万以上,存贷比保持70%。

    应该强调指出:这份合同是庄宇总经理在任内请示市民银行总行得到同意后签订的。并按照总行的补充要求,湖贝支行(金融服务社)要求三八股份公司开具承诺书。后者按银行的要求开出了落款日期为1995年7月19日的对上述组织存款的承诺书。

    合同签订后,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到湖贝金融服务社找到陈作业,陈打电话叫我到他办公室,对方问:“贷款合同是不是真的?”陈说:“真的。”对方表示:“以后合作机会很多。”第二天,三八股份公司的兄弟公司——海外运输公司的财务人员一行四人也来到我办公室,问:“是否属实?”我告诉他们:贷款合同是会议上签的。

    这份由金融服务社老班子定的《合同》,也得到了市民银行接管湖贝金融服务社后的新班子王显耀总经理、陈作业副总经理的认同。王显耀同志在该合同的下方写道:“附:每笔贷款实际贷放,另行办理逐笔核贷手续。”

    作为引进存款的启动资金,1995年8月4日新贷350万元。在贷这笔款时,三八股份公司已经为湖贝金融服务社引进了一年期存款3300万元。按原计划,第一期必须贷款1500万元,而最后只取得350万元,这数额比当时市场引进3000万元定期存款的利差成本还少100多万元。这样,引起三八股份公司内部的极大不满。有一天上午,陈善为在行长室里,当着大家的面对王显耀说:“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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